内市监公告〔2020〕8号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等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及承担项目范围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鉴定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评审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鉴定评审质量“机构负责制”和评审结果“终身负责制”。要不断提升能力素质,加强鉴定评审员和技术专家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本公告公布的鉴定评审项目范围,科学、公平、公正、廉洁地开展工作,保证鉴定评审报告客观准确。开展鉴定评审工作时不得向被评审企业或个人收取或报销任何费用。对未受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得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发证的鉴定评审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及承担的项目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 及承担的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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